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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呼和浩特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业务办理更便捷

2018-10-05 来源:内蒙古日报  浏览:    关键词:保险,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有关规定,自今年10月16日起,凡参保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单位须逐人填写《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情况告知单》,自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一科服务窗口,也可手机拍照或扫描后通过邮箱直接发送上报,邮箱号为:416898104@qq.com。

如未按规定时限上报,致使失业人员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自10月1日起,下列参保单位当期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实行统一划账,不需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一是通过三方协议缴费的参保单位;二是通过商业银行代收缴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中的和《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中的单位名称、社会保障号、缴费金额及费款所属期完全一致的参保单位。

上述参保单位划账情况可通过《内蒙古12333网上服务大厅》网报系统查询。

需要注意的是,凡通过商业银行代收缴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中的单位名称、社会保障号、缴费金额及费款所属期与《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所列不一致的,参保单位仍需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前往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二科办理对账划账业务。

凡2008年以来未办理划账业务或阶段性未办理划账业务的参保单位,需携带未划账年度(或未划账阶段)缴费票据及时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二科进行对账划账,以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待转基金余额可抵缴费用。

参保单位自2008年以来历年缴费全部划账后失业保险待转基金仍有余额的,可使用余额抵缴应缴费用,抵缴应缴费用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如待转基金余额足以抵缴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到市五险核定稽审中心申请失业保险单独出具《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先持缴费通知单直接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二科办理划账业务,然后持其他险种缴费通知单到税务部门缴费,税务部门将不再收取当月失业保险费。

(二)如待转基金余额不足以抵缴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先建账后,确定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数额,然后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二科进行待转基金余额确认,由失业保险二科出具《使用失业保险待转基金余额确认表》,参保单位持该表到市五险核定稽审中心申请使用余额抵缴应缴部分后,由该中心单独出具《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缴费到账后,持缴费票据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二科办理划账业务。

各参保单位要面向本单位参保人员切实做好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工作。

出现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时,参保单位要及时为其办理停保手续,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如有欠费的,要及时补缴欠费,并全部完成划账业务,以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记者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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